南京客运条例草案公示 明确政府补贴公交车内容

  今后,南京市民打车刷金陵通卡付费被拒,可以拒付车费;公交运营成本和费用要进行年底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计算盈亏和财政补贴、补偿额度;冷僻线路政府必须补贴……昨天,《南京市公共客运条例》草案在南京政府法制网上开始公示,记者发现,与“旧条例”相比,增加了很多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内容,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解读。

  购买吸污车据介绍,这还是一个草案,4月“一审”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后还将进一步完善,6月份“二审”,然后才会正式颁布。

  公交车首次明确政府补贴内容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客运设施建设资金和公共汽(电)车客运补贴资金投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保障公共客运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规定的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应当给予财政补贴。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因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优惠乘车,持月票乘车等社会服务和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应当给予专项财政补贴和补偿。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价格、审计部门制定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对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计算盈亏和财政补贴、补偿额度。

  第五十九条: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客运收费标准,对公共客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公交优先战略,要从根本上解决公交公益性的特性和市场化运作面临的矛盾,从法律上明确这一点,是与即将颁布的国家《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相呼应,从法律上明确公交的公益性地位,从资金上予以合理的保障。从这一点来说,加强实施公交补贴政策,并将把考核和补贴相挂钩,对公交服务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管理部门来说,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解决公交企业合理亏损的补贴和激发企业主观能动性之间的矛盾,避免公交企业躺着等政策扶持。对此,新条例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内容就是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公交。

  住宅小区配建公交场站,将有法可依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客运发展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公共客运设施用地。规划确定的公共客运设施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客运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大型公共设施和居住区的,规划部门应当将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和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客运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客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以往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需要配建公交场站,让公交线路有个落脚点。然而,由于只是部门的规定,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实际建设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商往往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不按规定建配套的公交场站,导致入住后将出行难的矛盾抛给政府。新条例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公交场站等设施要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而且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这就避免了公交场站不断地“欠账”。

  相关人员表示,公交线路优化难主要是配套的公交场站建设跟不上。新条例将从法律上明确要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而且也明确要求按照规划的要求和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客运设施,避免了公交场站建设滞后的问题。由于这是地方性法规,且相关规定更加具体,更便于实施操作。

  线路经营不超过八年,建立市场进退机制

  第二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线路运营协议。线路运营协议应当包括线路名称、走向、站点、配备车辆数量与车型、首末班车时间、行车间隔、服务质量及考核办法、运营协议的调整条件等。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建设施工情况、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线路运营协议。

  第二十五条: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符合公共客运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调整或者撤销其线路经营权。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期满,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继续运营的,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指令其继续运营。

  特许经营权明确了公交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更加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这也是参照外地一些先进城市的做法,对公交企业强调服务质量考核,并建立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比如某条线路经营到期后是否延续的问题,以后做得好的就延续,做得不好的就不再续签,这样有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城市公共客运的服务水平。

  救生锤灭火器不能少,公交安全首入“法”

  第二十八条: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客运车辆车况、运营设施、服务标志(识)齐全完好,配置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实行车辆定期消毒制度,保持车辆卫生整洁;严格执行公共客运运营服务规范;在车厢内部醒目位置张贴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监督标签、安全警示用语、服务提示用语和禁烟标志,设置老人、残疾人和孕妇专座;设置温度计,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设施完好……

  一些城市发生公交自燃后,各地都加强了对公交安全的重视。此次南京立法也借鉴外地做法,将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明确列为公交车必备的安全装置,并明确规定了公交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和监管责任,更利于公交安全。

  出租车的哥拒刷卡乘客可以不给车费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未按照规定展示服务资格证件的;未按照规定出具合法有效的车费票据的;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的;强迫乘客合乘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故意绕道的;拒绝乘客刷卡付费的(新增内容)。

  目前,“刷卡付费”被“卡”的主要原因就是结算和缺少法规的支撑。结算方面,有关部门已与市民卡公司协调,完善相关服务结算的软件系统,过去驾驶员刷卡后可能要一个月后才能结算,现改为‘T+1’(即第二天到账),直接结算到驾驶员卡上,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结算到企业账户上。现在,拒绝乘客刷卡付费的相关规定也进入公共客运的新条例中,这样,司机拒绝刷卡乘客就可以拒绝付费,就像现在市民打车,出租车司机不开计价器市民可以拒付费一样,有了法规的支撑。的哥如果找借口,比如刷卡机坏了,也不能成立,因为新条例规定刷卡机等装置出现故障后应修复再运营,否则乘客可以拒付车资。

  市民“不听话”的哥有权让你下车

  第四十七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营服务: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要求乘车的;携带超大、超重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物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要求乘车的;携带动物乘车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行为不能自理者和学龄前儿童无人看护陪同的。乘客乘坐出租汽车时乱扔杂物、吐痰、吸烟不听劝阻,以及驶离市区拒绝在警务查报站登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中断运营服务。

  这是呼吁市民文明出行、文明乘车。

  探讨

  一名成人乘客为何只能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

  解释:与“旧条例”不一样的是,这次在“新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有了这样一条规定,一名成人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行为不能自理者和学龄前儿童应当有看护陪同方可乘车。这也意味着,如果妈妈独自带着一对双胞胎乘公交车,必须为一个不满1.3米的孩子买票。相关人士称,这也是草案想征集民意的地方,到底应该如何规定才比较合理,也想广泛听听市民的意见,然后再加以改进。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曾明确表示,今年要强推出租车错时交接班,以缓解高峰打车难,但奇怪的是,这个一直被认为要列入“新条例”的规定,为何没有出现?

  解释:出租车错时交接班,市民一直反映比较强烈,该不该明确列入新条例,管理部门其实也想听听市民的建议。如果列入条例中,对于管理部门来说垃圾车运假货进世博园贩卖,则更加便于监管和查处。

  “在有条件的路段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候车站台的大小应当与候车人数相适应”这两条为什么取消?

  解释:似乎也有存在的必要性,到底该不该保留,也想听听市民的意见。现状是,公交站停靠的线路总数差别很大,在有些线路密集地区,候车站台明显偏小不够用,多辆公交车进站时往往停不下。而港湾式站台的设置,虽然有利于机动车道路的顺畅,但会侵占慢车道,对骑车人不利,到底该怎么做?

  提醒

  市民有想法,4月11日前都可以提

  目前,《南京市公共客运条例》“挂”在南京政府法制网上公示,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市民如果有意见或想法,4月11日前都可以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在线提交;二是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鲍铭东毛丽萍)